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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Alex 。今次將緊接上次帖文, 論熱門稅務問題關於港人於大灣區工作所需繳交的個人所得稅疑問。

以下兩個問題常被詢問:

問題一: 為香港註冊公司工作的港人於大灣區工作時需要交雙重稅嗎?

問題二: 非港人為香港註冊公司於大灣區出差時需要交雙重(香港及中國境內及境外)稅嗎?

 

解答前先備上一點最新背景資料; 中國政府發表了關於在大灣區工作所需繳交的個人所得稅修訂, 主要修訂如下:

-   入境不足二十四時不計算為逗留一天

-   無住所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準由1年調整為183天後。

-   無住所個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申報納稅的境內居住時間, 由”居住滿五年”延長為”居住滿六年”

-   新增單次離境30天規則。在計算上”居住滿六年”時,對於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 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滿六年”的連續年限

-   簡化享受優惠程序。將無住所個人境內”居住滿六年”期間對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優惠, 由審批改為備案方式, 降低納稅人遵從成本。

得知修訂案重點後便可清晰明瞭如下;

問題一: 為香港註冊公司工作的港人於大灣區工作時需要交雙重稅嗎?

 

答: 先以“有住所”/“無住所” 作篩選分野,再以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是否足夠183天為界限釐定。 

 

如於中國境內工作少過183日。只需交中國境內個人所得稅, 超過183日則境內境外收入都必須交稅。

 

此情況下如於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 便可重新起算”居住滿六年”的連續年限。於不超過” 居住滿六年” 的條件下便可持續享有免於在中國支付來源於境外所得而要繳交的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 非港人為香港註冊公司於大灣區出差時需要交雙重(香港及中國境內及境外)稅嗎?

答:同樣以有住所或無住所作篩選分野, 而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條件。 所以戶籍在為中國境內居民即分為“有住所”, 需以Worldwide Tax 方式繳交個人所得稅。另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於境內居住,但當這些原因消除後回境外居住即不屬在境內“習慣性居住”不等於有房產。轉而以停留時間標準計算個人所得稅。

 

簡單總結為兩種情況:

1: 於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港人需繳交中國境內及境外稅及香港本地個人利得稅。無可豁免。

2: 於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港人因應停留國內時間標準時間計算是否滿足條件豁免中國境外所得稅。唯中國境內所得稅及香港本地個人利得稅依然得繳交。

 

希望此帖文可為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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