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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寬 減 措 施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2009 年 2 月 25 日 的 2009-10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 建 議 一 次 過 寬 減 2008-09 年 度 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最 後 評 稅 百 分 之 五 十, 每 宗 個 案 以 6,000 元 為 上 限 。 在 2009 年 5 月 26 日 ,財 政 司 司 長 建 議 提 升 寬 減 2008-09 年 度 的 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至 百 分 之 一 百 ,上 限 為 8,000 元 。詳 情 請 參 看 寬 減 措 施 的 執 行 細 則

繳 交 利 得 稅 或 物 業 稅 的 個 別 人 士

賺 取 營 業 利 潤 或 物 業 收 入 的 個 別 人 士 , 如 符 合 資 格 , 可 通 過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享 有 寬 減 。 在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下 , 納 稅 人 可 以 獲 寬 減 2008 -09 年 度 最 後 評 稅 百 分 之 一 百 , 每 宗 個 案 以 8,000 元 為 上 限 。

寬 減 措 施 的 執 行 細 則
在 計 算 每 宗 個 案 的 8,000 元 上 限 時 , 薪 俸 稅 是 以 每 個 個 人 計 算 。 如 夫 婦 合 併 評 稅 , 則 以 每 對 夫 婦 計 算 。 在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下 , 未 婚 人 士 以 每 個 個 人 計 算 上 限 。 己 婚 人 士 須 夫 婦 一 同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和 以 每 對 夫 婦 計 算 上 限 。有 關 薪 俸 稅 個 案 在 實 施 減 稅 措 施 後 可 節 省 的 稅 款 , 請 參 看 附 件 1 的 示 例 說 明 。 你 更 可 使 用 稅 務 局 的 計 算 稅 款 程 式 , 按 2009-10 財 政 預 算 案 建 議 計 算 你 應 繳 的 薪 俸 稅 或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稅 款 。

這 項 寬 減 會 減 低 納 稅 人 2009-10 年 度 應 繳 的 稅 款 。 如 往 常 一 樣 , 納 稅 人 只 需 填 妥 於 2009 年 5 月 起 發 出 的 2008-09 年 度 個 別 人 士 報 稅 表 , 毋 須 就 這 項 寬 減 另 作 申 請 。

以 上 寬 減 建 議 須 經 立 法 程 序 才 可 實 施 。 待 有 關 法 例 通 過 後 , 稅 務 局 便 會 在 評 稅 時 作 出 稅 款 寬 減 。 大 部 分 納 稅 人 會 在 2009 年 第 3 季 開 始 收 到 已 反 映 寬 減 的 稅 單 。 一 如 往 年 , 薪 俸 稅 納 稅 人 一 般 在 2010 年 1 月 才 到 期 交 稅 。

建 議 的 寬 減 只 適 用 於 2008-09 年 度 最 後 評 稅 , 並 不 適 用 於 同 年 度 的 暫 繳 稅 。 大 部 分 納 稅 人 2008-09 年 度 暫 繳 稅 的 第 二 期 稅 款 在 2009 年 4 月 到 期 , 他 們 須 依 期 交 稅 。 已 繳 交 的 暫 繳 稅 會 按 《 稅 務 條 例 》 用 以 支 付 2008-09 年 度 最 後 評 稅 及 2009-10 年 度 暫 繳 稅 。 如 尚 有 餘 額 的 話 , 才 作 退 還 。 賺 取 租 金 收 入 或 營 業 利 潤 的 個 別 人 士 , 如 符 合 資 格 , 可 通 過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享 有 寬 減 。 他 們 可 在 填 寫 2008-09 年 度 報 稅 表 時 申 請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稅 務 局 會 就 每 宗 申 請 驗 算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可 否 減 低 申 請 人 的 應 繳 稅 款 , 並 以 對 他 較 為 有 利 的 方 式 評 稅 。 如 果 只 有 薪 俸 入 息 而 沒 有 租 金 收 入 和 營 業 利 潤 , 則 毋 須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在 法 例 通 過 前 已 發 出 的 稅 單 , 未 能 扣 減 寬 減 的 款 額 。 稅 務 局 會 在 法 例 通 過 後 安 排 重 新 評 稅 , 預 期 可 在 2009 年 7 月 底 開 始 向 有 關 人 士 發 還 多 繳 的 稅 款 , 市 民 毋 須 提 出 申 請 或 致 電 稅 務 局 查 詢 。
寬 免 商 業 登 記 費 一 年
政 府 宣 布 進 一 步 的 紓 緩 措 施 , 其 中 一 項 建 議 為 寬 免 商 業 登 記 費 一 年 。 政 府 會 盡 快 就 這 項 措 施 展 開 立 法 程 序 , 生 效 日 期 將 於 稍 後 公 布 。在 措 施 生 效 之 前 , 商 業 登 記 署 仍 會 收 取 商 業 登 記 費 及 發 出 繳 費 通 知 書 , 市 民 須 如 期 繳 交 商 業 登 記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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